| 索 引 号: | 112205004129522517/2022-00054 |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 标 题: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排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查整治工作方案 |
| 发文字号: | 通昌市监字﹝2022﹞1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04129522517/2022-00054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 标 题: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排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查整治工作方案 | ||
| 发文字号: | 通昌市监字﹝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10日 |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局《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次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各科所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结构
为保障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成效,成立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
组长:孔宪波
副组长:安毅、宋亚军、刘川崎、曹斌、常成安
成员:马东海、高平、袁德一、刘玉良、叶林、王东光、于皓、仇祝军、袁熙捷
二、总体要求
要继续推进燃气气瓶、燃气管道及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燃气用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主要检查场所区域
1.气体充装单位、汽车加气站。
2.在用燃气锅炉使用单位。
3.燃气用具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
5.万达、义乌、欧亚、红星美凯龙、亿德家居等大型商超及二建批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
四、主要检查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气瓶充装风险隐患。(质量监督所(特种设备科)、新华所、光明所、江南所、江东所负责)
1.重点排查充装单位是否存在无许可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的违法行为,是否建立自有产权气瓶登记档案,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是否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和报废、翻新“黑气瓶”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是否存在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行为;
2.检查充装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具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并按期做好维护保养及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3.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平台建设任务。
(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风险隐患。(质量监督所(特种设备科)、新华所、光明所、江南所、江东所负责)
1.对燃气管道进行普查建档,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基础资料;
2.重点检查压力管道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产品质量证明、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监检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是否齐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周期开展定期检验、检定、校准,定期自行检查、年度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并保存完整,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完成整改;
3.加强对老旧小区内属于特种设备的燃气管道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法定检验情况和年度检验情况;
4.严厉查处在建管道无许可安装、未依法履行安装告知、未进行监督检验及在用管道超期不检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相关特种设备风险隐患。(质量监督所(特种设备科)、新华所、光明所、江南所、江东所负责)
1.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普查建档,掌握产权归属、安全状况等基础资料;
2.重点检查燃气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情况,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表检定(校准)证书、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校准)证书等;
3.检查燃气企业使用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情况;
4.检查燃气相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是否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并按期做好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罐区、充装区域标志清晰、制度上墙并落实到位,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灵敏可靠,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并记录(演练记录要求要有完整的演练过程,有影音照片等资料)等;
5.对严重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单位依法吊销充装许可;
6.督促燃气相关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保障民生用气用暖安全;
7.检查新建燃气工程特种设备的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情况,纠正和处罚安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产品质量风险隐患。(质量监督所(特种设备科)、抽检所、新华所、光明所、江南所、江东所、稽查大队、抽检科负责)
1.将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用软管、燃气灶具列入产品质量重点监管范围;
2.以城镇电器城、城乡结合部电器批发市场等燃气用具的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为重点销售场所。
3.对辖区内电商经营者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手段,全面了解辖区内销售燃气具及相关产品的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主体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4.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及时对平台内销售燃气具及相关产品的经营者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并登记、建档,严禁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
5.对正在销售的不合格燃气具产品,责令电商平台经营者立即下架,禁止销售,约谈允许不合格燃气具销售经营的电商平台;
6.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明知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和落实管理责任的,依法严厉查处;
7.强制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新购钢瓶必须由制造厂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且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标志。
五、进度安排
此次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2月)。各科所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切领会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开展交流学习,熟悉职责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集中排查阶段(2022年1月至3月)。各科所要按照企业自查、属地检查、逐级督查的方式,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气管道等特种设备风险隐患和燃气具等产品质量风险隐患,逐级按照“任务、问题、措施、时限、责任”五清单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落实边查边改、边改边查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并对问题隐患清单动态更新。
(三)整改攻坚阶段(2022年4月至10月)。各科所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重难点问题和重大隐患,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各科所在落实销号整改的基础上,总结梳理排查整治行动情况,认真查找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理清思路,研究下步工作举措。同时,要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科所要全面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省厅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清单》(详见附件1),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灵活运用“五化”工作法,排查隐患清单化、整改结果清单化,一企一档摸清底数,以最严格、最彻底、最全面的举措,开展好城镇燃气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整治工作涉及多科所多环节,各科所要强化对内、对外的协调配合,对内要发挥市场监管体制优势,联动联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执法稽查、各监督管理所等各业务条线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提升监管合力。对外要主动加强与住建、公安、交通、商务、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监管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三)盯住重点难点,提升安全水平。紧盯长期难以整改的问题隐患,着力推动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标准低等问题。紧盯老旧燃气管网改造,跟踪做好燃气管道安装、检验工作和燃气具相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约谈允许不合格燃气具销售经营的网络平台或商场责任人,从源头上把好燃气安全质量关。各科所对辖区内所有的隐患问题,要逐一建立台账,逐一明确责任时限,确保按期整改销号。
(四)严格执法监督,强化严惩重罚。各科所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排查整治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数据信息公示共享,构建安全、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大工作宣传,浓厚整治氛围。各科所要把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作为年度宣传教育的重点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引导群众充分理解和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提升辨别意识和监督意识。
(六)严格督导检查,严肃通报问责。各科所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以及消极应付、虚假整改和欺上瞒下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此次工作办公室设在质量监督所(特种设备科)。从2022年1月起,请各相关业务科室设置兼职报表人员并将人员信息报给质量监督所(特种设备科),并按照各自职能于每月18日前报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2),每季度(3月、6月、9月)18日前报送本地区典型执法案例和工作进展情况,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东昌区分局质量监督所马东海
联系电话:3916762
附件1:省厅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清单.doc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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