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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14-13359
分      类: 教育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10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发〔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14-13359 分      类: 教育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10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发〔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关于印发东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的通知

通昌政办发〔20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

  教育局制定的《东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教兴区”战略,确保教育事业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总体职责和推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东昌区相关职能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职责

  依据《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

  1.依据《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认真做好扫除文盲工作。负责实施成人文化教育工作。

  2.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关心、支持、维护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整治和管理好校园周边环境。

  3.依据《教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

  4.将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纳入乡(镇)发展总体规划。

  5.依据《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乡(镇)积极筹措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提高教师经济和政治待遇,树立尊师重教的风尚,及时查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参与本村学校建设,继续发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并协助政府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教育局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2.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全区教育工作。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实施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局长是具体负责人。

  3.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教育发展计划和规划,推行国家基本教育制度,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4.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指导全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5.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标准和定额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各类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提供依据。

  6.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负责对全区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执法和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7.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学校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8.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规定,统管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9.依据《教育法》第三十条、二十八条规定,负责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及教职工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10.负责教育布局调整、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大型基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管好用好教育专项资金。

  11.依据《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负责做好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工作。

  12.依据《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推广普通话。

  (二)发展和改革局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2.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同区教育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拟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落实达到规划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真正落实。

  3.依据《教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学校建设,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纳入基本计划,统筹规划建设。

  4.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向上争取校舍建设资金。

  (三)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十条和《教育法》第十六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

  1.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提供经费保障。

  2.负责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3.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4.建立教育专项资金。

  5.负责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6.协调及管理上级下拨的各类教育专项经费。

  7.负责管理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和“两免一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

  2.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政策,负责编制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计划,负责全区教师工资审批工作。

  3.依据《教育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会同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校长、教职工的聘任、聘任合同鉴证、年度工作考核、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

  2.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实施办法,制定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

  3.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省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分解核定全区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并规范管理。

  4.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注销,履行区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应职责。

  (六)地税局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2.依据《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税收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教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负责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将学校的基本建设和教育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2.项目学校的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监理、质检、验收。

  3.学校危房资质等级鉴定和评估以及校舍安全。

  (八)公安局东昌分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组织指导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和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学校“四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惩处,协助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和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九)交警大队主要工作职责

  协助区教育局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安全。

  (十)卫生局主要工作职责

  依据《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负责协调、做好以下工作:

  1.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全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2.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进行卫生监督。

  3.对学校食堂、经销店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监测,并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负责全区中小学生传染病的防治及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

  5.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学校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

  6.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十一)农业局主要工作职责

  为学校提供劳动实践场所,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接受实用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