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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12-1337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3月05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发〔2012〕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12-1337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3月05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发〔2012〕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3月08日

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昌政办发〔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通化市东昌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东昌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供水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确保全区各乡、镇农村供水安全,结合全区乡、镇的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般事故由水利局统一领导和部署,重、特大事故必须逐级上报,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乡、镇因发生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通化市东昌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主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水利局局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东昌公安分局、武装部、安监局、教育局、卫生局、各乡、镇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供水应急指挥分支机构。组长:(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组长:(乡、镇分管领导);乡、镇所属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二)办事机构

  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并成立农村供水应急领导小组。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农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供水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水利局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区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拟定农村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供水规划、工程设计,水环境监测、防汛抗旱办、水政水资源,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三、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一)Ⅰ级(特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5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包含3人)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5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I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III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的。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四)IV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四、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6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水荒”的供水问题;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农村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4.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5.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6.传染病疫情及安全度汛。

  五、应急预案体系

  农村供水应急预案体系分为三级:

  (一)全省应急预案:省水利厅负责编制完成全省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二)全市应急预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全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全区应急预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全区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级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预防和预警

  (一)监控机构

  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行政区域内相关供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二)监测信息

  1.旱情信息

  2.水污染信息

  3.供水工程信息

  供水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七、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省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省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省特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市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市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区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区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乡、镇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级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省农村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通化市供水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省级工作组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区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省、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农村供水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区级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四)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III级)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预案。

  1.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市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区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区级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通化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五)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供水安全事件(IV级)时,启动IV级应急响应预案。

  1.乡、镇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2.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应立即向乡、镇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乡、镇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的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在区农村供水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各部门职责,团结协作、高效运转,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处置工作。

  (一)预警机制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日常供水全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水源水环境、供水水质、地下水位变动等情况,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测分析,出现非正常情况提前预警,逐级上报。

  (二)报告制度

  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突发事件,立即响应;确定事件真实状况后逐级上报,并对事故进展情况定期续报;确保上报情况及时、准确。

  1.情况报告:对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必须坚持迅速、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特殊情况根据上级领导要求汇报。

  2.报告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终止程序: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机构根据时间处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程序,并在程序终止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要就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并总结主要经验教训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等。

  (三)信息发布

  对供水中的突发事件,要根据其类别和性质由政府决定发布。停水期间,要向全社会进行节水宣传教育,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并最大限度稳定群众的恐慌心理。

  九、应急处置

  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发性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一)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

  1.启用备用水源;

  2.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5.由区水利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动送水车,为边远地区和重点单位送水。

  6.原水源工程水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合格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二)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由乡、镇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其他相应的办法恢复供水。

  (三)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乡、镇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它水源。

  (四)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及大汛期间的供水安全,医院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在大汛期间,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防治地表水进入污染水源。

  十、应急保障措施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

  (一)组织保障

  各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值班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通信设备。配备必要的无线通线器材,确保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抢险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维护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业务精、吃苦耐打硬仗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队伍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等级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核拨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五)抢险物资保障

  农村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供水事故应急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主要供水设备、专业检修设备、管道维护抢修设备等

  (六)医疗和卫生防疫等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突发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采取监控措施。

  (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制定道路交通及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源突发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八)后勤保障

  各部门负责做好饮用水的调拨及紧急抢险时抢险队伍的后勤生活保障。

  (九)宣传及培训

  为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各参与单位要在平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向群众宣传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要在日常维修中有针对性的培训管网快速抢修技能,要确保水质合格并定期检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十一、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当地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十二、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村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