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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12-1338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东昌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发〔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12-1338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7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东昌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发〔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10日

关于印发2012年东昌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通昌政办发〔201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公安分局制定的《2012年东昌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2年东昌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案

  为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切实加强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省政府及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公安部和省市政府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东昌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郭永禾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蔡凤德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范宝新 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区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经济局主管消防工作领导,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教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度、收集、通报全区专项治理相关情况。

  主 任:尹 斌 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大队长

  副主任:高英健 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宋永鹏、王立峰、董文超、吕 程、孙 野、李 敏、丛 婧、孟 婕

  三、整治时间

  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30日

  四、整治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厅、影剧院、桑拿浴、网吧、录像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客运车站等。

  (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点、医疗卫生机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

  五、整治内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影响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设置关闭状态警示标识而未设置的;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置操作方法提示标识而未设置的;

  (十一)对已经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整治步骤

  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暨排查摸底阶段(9月10日—9月12日)。区公安消防大队要提请政府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区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召集三级列管的社会单位法人、负责人召开辖区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下发整治公告(见附件3),张贴到各单位、场所醒目位置,并发动街道、乡镇、社区对纳入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范围的21类场所进行逐一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基础台帐(见附件1)。9月16日前,全区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将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基础台帐汇总后上报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户政管理大队要责成专人,将各派出所的台账形成总台账(电子版和纸制的各一份),于9月17日下班前上报到区公安消防大队。(联系人:孟 婕,电话:15043509822)

  (二)全面整治阶段(9月12日—9月25日)。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要按照全区人员密集场所台帐,对照11项整治内容逐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对在十八大召开前不能及时整改的,要责令停用或予以临时查封,提请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整改的,要采取拘留、申请法院执行等强制措施,直至隐患整改完毕。区公安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要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同时要督促各人员密集场所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6日—9月30日)。区政府将组织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对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自查验收,验收情况的总结报告由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负责,做好归档备查工作(以备迎接市公安局检查验收)。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不利的单位,单位“一把手”要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期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对相关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七、工作措施

  (一)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简称合格证)发放问题。专项治理期间,要对下列三类公众聚集场所分别开展集中整治:

  1.已经发放《合格证》的场所: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在十八大召开前难以整改完毕的,消防部门要及时收回原《合格证》,并函告文化、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重新发放《合格证》。

  2.已经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且未发放《合格证》的场所:首先要收回全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检查合格后予以发放《合格证》;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后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予以发放《合格证》。

  3.未办理任何消防手续的场所:1998年以前的建筑只要有房产证明文件即可视为建筑合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发放《合格证》,存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完毕后,经检查合格予以发放《合格证》;1998年以后的建筑具备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存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完毕后,经检查合格予以发放《合格证》;不具备房产证明文件或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暂时不予发放《合格证》,并函告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十八大结束后统一研究《合格证》办理问题。(注:附设在综合楼门市房内的场所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装饰装修手续,综合楼设置统一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装饰装修手续。)

  (二)关于联合审批问题。以消防审批为前置,实行消防与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工商、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其行政许可。

  (三)关于火灾隐患双向督办问题。区公安消防大队或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检查中发现场所存在火灾隐患,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的同时,要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告知函》,告知工商、教育、文化、民政、经济等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期督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下属场所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要及时函告消防大队或派出所,共同研究对策和解决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公安消防大队、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督促所属单位、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标语、报刊等宣传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对存在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场所要及时同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沟通,跟踪曝光,督促整改,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四)强化督导,加强信息反馈。区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对各单位开展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情况适时开展督察。区公安消防大队、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治理期间,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每周四17时前上报进展情况和《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9月28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10个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统计表和总结均上报到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大队,户政管理大队汇总后上报到区公安消防大队。(联系人:孟 婕 15043509822)

 

  附件:1、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基础台帐

     2、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3、关于开展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