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昌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昌政发〔20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东昌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昌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从我区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具有东昌区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对连续缴费15年,标准选300元以上档次,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1年缴费,地方财政补贴增加5元。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和利息。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认定。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经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录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方可领取养老金。
(四)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东昌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二)区人社局要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三)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月向区人社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并及时按要求报送其它材料。
(二)区人社局要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施步骤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10日-2012年6月30日)
1.调整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11〕95号)文件精神,将原东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更名为东昌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调整东昌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审核备案。
3.宣传动员。全方位的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引导全区城镇居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4.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加强同公安、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联系,彻底查清应参保人员的人数、年龄、缴费档次、缴费数额。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每个社区不漏户、每户不漏人,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5.组织培训。由区人社局组织对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业务经办工作流程。
6.召开大会。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动员大会。
(二)实施阶段。(2012年7月1日到2012年11月30日)
组织各街道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开展参保缴费。
(三)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至2012年12月26日)
对街道、社区的参保情况进行验收。
十一、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人社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惠民工程”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区人社局要组织、协调、指导各街道、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让广大群众和达到参保年龄段的人员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材料,严格政策,规范操作,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办实办好。
附件:东昌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东昌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永禾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丁奕春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纪长明 区财政局局长
于 洋 区审计局局长
单炜国 区人社局局长
白良军 区民政局局长
孟凡喆 区计生局局长
刘春梅 区残联理事长
王岐亮 区统计局局长
陶景升 金厂镇党委书记
丁 艳 光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高志新 民主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田宝林 东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丽华 龙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俊岩 新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徐 辞 团结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刘洪伟 老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安 林 区人社局副局长、社保东昌分局局长
王湘华 东昌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
主 任:单炜国 区人社局局长(兼)
副主任:任向荣 区人社局副局长
安 林 区人社局副局长、社保东昌分局局长
成 员:赵淑艳 新农保管理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