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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620H/2022-02285 |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30日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昌政办函〔2022〕4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3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620H/2022-02285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30日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通昌政办函〔2022〕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30日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昌政办函〔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6月20日印发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昌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昌政发〔2005〕8号)同时废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2 灾情信息管理
3.3 灾情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灾后救助
5.2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资金保障
6.2 应急物资保障
6.3 通信信息保障
6.4 装备设施保障
6.5 应急队伍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科技支撑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程序,完善应急准备,提高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市东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区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水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东昌区减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武装部副部长担任,减灾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减灾委员会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活动,完成省、市、区有关救灾工作部署。
2.2 办事机构
东昌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报警电话为0435—5189888。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全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应急救助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备灾规划;负责修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到位;负责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灾工作建议;组织对灾情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抗灾救灾,实施救助;负责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完成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全区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组织全区网络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减灾网络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网络视听持证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和创作导向,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负责开展自然灾害救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区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协调驻军及武警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营救群众,执行重大自然灾害救灾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发改局: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协调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贫困对象的灾后救助工作;保障、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安抚、救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根据灾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灾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根据灾害情况做出停课或调课的决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加强对留校学生的管理,紧急情况下,要组织师生安全转移避险,确保师生安全,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配合开展学校体育场馆、操场、校舍作为临时转移安置点的征用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指导各旅游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救助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应急演练和安全应急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做好游客和从业人员防灾避险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大家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大家识灾、防灾、避灾、报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各医疗资源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住建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协调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城市燃气(天然气)、供水、供暖及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协调设置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和地下应急避难场所,为灾区救助安置提供支撑。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安全工作,指导、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其所辖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与市水利部门密切联系,获取最新水情信息;负责行业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持保障;负责监督指导灾区群众恢复性住房。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应急工业品生产企业保障应急工业品供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有偿使用国家储备药品;负责协调保障自然灾害救援中应急通信的频率需求和用频安全。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负责组织商贸企业为抢险救援救灾提供生活必需品物资;负责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紧急配送等,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灾情统计、损失评估;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商务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重大险情及灾害的抢险工作。
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灾后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恢复因灾受损公路,优先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人员和物资装备通行,为抢险救援队伍快速到达指定位置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东昌交警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管制。
东昌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灾后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灾后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统计分局:负责统计自然灾害的受灾情况,为区减灾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信息发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国土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灾后原址重建和受损耕地恢复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内自然灾害救助的全面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减灾委员会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家咨询组,为东昌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区农业农村局的汛情预警信息、森林火灾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的地震预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国土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报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布灾情预警,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通报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人员情况,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 灾情信息管理
3.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一)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三)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3.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3.2.2.1 灾情初报
区应急管理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2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自然灾害造成3人及3人以上死亡,或灾情重大需要启动通化市应急响应的,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逐级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3.2.2.2 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应急管理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
3.2.2.3 灾情核报
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2.3 对于干旱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2.4 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专家评估:区应急、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定灾情。
3.2.5 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3 灾情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自然灾情,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区减灾委员会发布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情,由市委宣传部配合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省政府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程序,或省政府领导有明确指示的应急救灾行动,会同或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以及应急救助需要等,区减灾委员会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和任务需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4.1 Ⅰ级响应
4.1.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干旱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8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4.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15万人以上。
(二)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三)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 响应程序
预警或灾害发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向区减灾委员会提出响应建议,同时将灾情逐级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响应。
4.1.3 响应行动
在区长统一领导、组织开展救灾工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人员到达后,移交现场指挥权,听从上级应急指挥人员统一指挥。
(一)区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二)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三)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并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汇总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四)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与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持联系;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及时与区减灾委员会相关单位沟通灾情信息;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请求援助,并申请上级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金。组织开展区内救灾捐赠活动,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六)应灾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帐篷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逐级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七)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上报市减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2.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6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3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响应程序
预警或灾害发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向区减灾委员会提出响应建议,同时将灾情逐级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响应。
4.2.3 响应行动
由区长或授权区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人员到达后,移交现场指挥权,听从上级应急指挥人员统一指挥。
(一)由区长或授权区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二)派出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三)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并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汇总上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与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持联系;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及时与区减灾委员会相关单位沟通灾情信息;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请求援助,并申请上级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金。组织开展区内救灾捐赠活动,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六)应灾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帐篷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逐级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七)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3.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4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响应程序
预警或灾害发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向区减灾委员会提出响应建议,同时将灾情逐级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员会;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减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响应。
4.3.3 响应行动
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人员到达后,移交现场指挥权,听从上级应急指挥人员统一指挥。
(一)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二)派出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三)相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30分前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并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汇总上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24小时联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与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持联系;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及时与区减灾委员会相关单位沟通灾情信息;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五)区减灾委员会以区政府名义逐级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请求援助,并申请上级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金。组织开展区内救灾捐赠活动,并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六)应灾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帐篷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逐级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4.1 灾害损失情况
(一)所辖范围内,发生洪涝灾害、冰雹雪灾、台风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4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4.财产损失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响应程序
预警或灾害发生,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评估灾情,向区减灾委员会提出响应建议,同时将灾情逐级上报区政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4.4.3 响应行动
(一)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与相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磋商相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二)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和协助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灾区情况较严重时,可提请市减灾委员会协调调度指挥。
(三)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四)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五)根据相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申请上级应急救灾资金,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金。
(六)应灾区请求,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帐篷的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七)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经区减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灾后救助
东昌区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账,组织实施灾民生产生活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灾情;制定救助方案并在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对灾民实施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下发到受灾群众手中。同时,视灾情需要,采取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5.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一)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二)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三)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四)相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五)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六)区发改、教育、财政、住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卫生、宣传、工信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资金保障
自然灾害所需应急保障资金经费,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预备费动用程序。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财政支持。
6.2 应急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作出动用调拨救灾物资的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商务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区应急救灾物资配置需求计划的要求储备)。灾情严重时,根据救灾需要请求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调用邻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
区商务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紧急配送等,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负责组织调出。区商务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在灾害多发地,根据风险分析和应急救灾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6.3 通信信息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害信息通信保障工作,为防灾减灾和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提供应急通信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管理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三级应急救助通信网络,确保本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6.4 装备设施保障
各相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
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园、广场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5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规划建立自然灾害专兼职救灾队伍,强化救灾设备维护和应急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形成覆盖区、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
6.6 社会动员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要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6.7 科技支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科技局要依托国家北斗导航系统应用示范建设和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减灾应用示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继续完善区域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发布实施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培训和宣贯,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