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化市东昌区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昌政办函〔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通化市东昌区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东昌区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我区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和《吉林省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参照《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21〕1288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和《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吉建协〔2022〕12号)《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注协〔2022〕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预、结(决)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工程预、结(决)算编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应以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计价标准为依据,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基本建设投资预、结(决)算编审工作,不再实行建设单位编制预算财政评审资料的程序。全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先预算编制,后结(决)算审定”的原则,杜绝“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等问题的发生。区财政局及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编审意见,是建设单位招投标最高限价的依据。原则上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接受预算编审。
第五条 区财政局及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是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可按照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依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再进行清算。
第六条 全区范围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迁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绿化、美化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编审范围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1.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和政府性债券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工程;其它财政性资金。
2.自筹资金:指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章 工程预算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局指导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中介机构完成编制。中介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对编制成果负责。
第八条 工程预算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进行控制价编制。
第九条 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
2.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省现行设计及施工规范、标准、通用图、标准图等相关文件;
3.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4.国家、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
5.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和市场价格信息;
6.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条 工程预算编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立项文件,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2.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相应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不得高于已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超出已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的,原则上再报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未获批准应根据具体超概原因调减预算。未经区财政局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以及工程预算高于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的基本建设(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需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审。施工阶段需在区财政局框架协议内的中介机构当中委托一家作为该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在限时内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出具编制结果。区财政局依托编制结果出具编制意见,并可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结(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结(决)算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对工程结(决)算编制的程序性、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结(决)算审核的条件和依据:
1.工程结(决)算审核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程招标和采购程序;
(3)工程结(决)算文件需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同意并盖章;
(4)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2.工程结(决)算依据:
(1)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及签订的相关文件等;
(3)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洽商等相关资料;
(4)结(决)算审核中需要确认材料价格的,需提供采购招标手续(如有)或询价单及材料单价确认单、银行转账凭证、税务发票以及购置合同等相关凭证;
(5)工程竣工和结(决)算资料;
(6)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
(7)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如有设备采购的,需要有设备采购招标流程且不可超概;
(8)其他结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结(决)算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报审,报审工程结(决)算超过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10%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投资概算调整程序,待投资概算调整批复后再进行结(决)算审核。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审核,并出具结(决)算审核成果。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时完成结(决)算审核工作。
在编审资料齐全,满足编审要求的情况下,各中介机构应出具编审报告,项目编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编审依据、编审内容、编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存在问题及编审建议等内容,其中编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结(决)算的审减或审增金额,分析说明审减或审增的原因等,并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编审工作:
1.工程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为6个工作日,结(决)算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工程造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结(决)算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结(决)算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工程造价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结(决)算评审时限为25个工作日;
5.工程造价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为25个工作日,结(决)算评审时限为30个工作日;
6.工程造价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结(决)算评审时限为3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未竣工验收或未履行预算编制程序的工程结(决)算,原则上不予审核:
1.已进场施工,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停建、缓建或取消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建设单位可对已完工部分进行工程结算报审。
2.抗灾救援、应急抢险等无法履行预算编审程序的已实施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竣工结(决)算报审。
3.国家、省和市对项目建设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及编审业务委托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工作,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编审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由区财政局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户评审企业在同一项目当中只能参与一个环节。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区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编审质量、编审时效、基础管理工作、信誉评价等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编审工作质量差、效率低、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问题的中介机构,取消本次框架协议期间的编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抽查复核制度。区财政局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工程预、结(决)算实行抽查复核,其中对中介机构抽查面应达100%,项目抽查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些项目规模大、专业性较强、审结时限要求短的项目,可以由区财政局在中介机构当中,根据项目规模及专业特点,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按照编审时限要求,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付费原则和标准:中介机构承担的区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区财政局预算安排和支付。付费标准参照《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吉建协〔2022〕12号)《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公式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注协〔2022〕17号)文件执行,并在文件规定标准计算收费的基础上,乘以折扣系数计取,具体折扣系数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
第五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应向中介机构提供编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对编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必须组织有关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审核,保证施工图设计的专业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禁止超标准设计,杜绝财政资金浪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完成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第六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是基本建设工程编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基本建设工程编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编审工作;
2.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的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业务;
3.向中介机构委托编审业务,提出具体的编审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委托编审费用;
4.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工作中,做好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协调工作;
5.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争议及超概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方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过程中的审核结论有争议的,可上报区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审议,审议结论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 属于超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审核确认。自初审结果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批复的,按出具的原概算范围的审核结论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可以采取缓拨、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有关部门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编审职责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内容或投资规模的;
4.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审核工作结(决)算或超过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进行招标的;
5.无故不办理工程结(决)算的;
6.虚报工程结(决)算的;
7.超额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
8.不配合预、结(决)算编审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工程预、结(决)算编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扣减委托业务费;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其财政编审业务的资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业务且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2.未达到合同约定评审质量要求的;
3.未经委托部门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评审项目情况的;
4.弄虚作假或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开展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通昌政办函〔2018〕16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