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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620H/2023-03983 |
| 分 类: |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29日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昌政办函〔2023〕7号 |
| 发布日期: | 2023年08月29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620H/2023-03983 | 分 类: |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29日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通昌政办函〔2023〕7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8月29日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化市东昌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昌政办函〔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通化市东昌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东昌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东昌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东昌区防指前线指挥部和现场联合指挥部
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2.4 其它防汛指挥部
2.5 专家组
2.6 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类
3 预警与预防
3.1 预警发布
3.2 预警响应行动
3.3 监测预报和信息报送
3.4 预防准备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4.1 信息报告内容
4.2 信息报送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先期处置
5.3 指挥与协同
5.4 防汛应急响应
5.5 防台风应急响应
6 抢险救援
6.1 抢险救援原则
6.2 抢险救援力量
6.3 抢险救援开展时机
6.4 抢险救援实施
6.5 典型灾害情景与工作重点
6.6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灾害救助
8.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8.3 恢复重建
8.4 社会捐赠
8.5 保险
8.6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解释部门
9.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洪涝和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实现科学、高效、有序、有力地应对洪涝和台风灾害,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611-2012)》《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编制吉林省应对城市洪涝导致“五断”极端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编制吉林省应对极端天气(暴雨台风)灾害“五停”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通化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通化市东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化市东昌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和技术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昌区行政区内洪涝、台风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以及因洪水、地震、战争、恐怖活动、运用不当等因素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由山洪诱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台风灾害指由热带气旋带来的降雨和强风产生的洪涝灾害和风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和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防汛防台风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总责。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3)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汛防台风工作,形成全民参与防灾、抗灾和救灾的局面。
(4)科学应对,联动高效。采取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统一指挥等手段,发挥体制和行业、专业优势,形成合力,建成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洪涝、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5)广泛宣传,提高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推动建立有效的防汛防台风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防汛防台风预报预警等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全覆盖;实现避险和遇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全社会普及,增强社会公众防范洪涝、台风等危险意识,提高应急自救能力;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志愿者的能动性,增强社会公众配合政府开展防汛防台风工作的自觉性。有效提高全社会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防台风指令,组织开展所辖行政区内洪涝、台风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抗洪抢险救援。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汛防台风指挥部,党政正职为总指挥,分管副职为副总指挥,相关工作部门为成员,负责辖区内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工作,接报洪涝、台风灾害信息,掌握洪涝、台风灾害发展态势,统一指挥辖区内抢险救援队伍和力量,统一调配辖区内抢险救援物资和应急装备,第一时间做好洪涝、台风灾害的先期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驻地所在地的建成区(简称城镇建成区)设立城区防汛指挥部,区城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区住建局,在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防台风指令,组织开展所辖城镇建成区洪涝与台风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抗洪抢险救援。
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水利、石油、电力、通信、公路、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单位和部门,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2.1 东昌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东昌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代表区政府履行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总 指 挥:区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区委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商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供销联社、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国土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城郊供电公司、金厂镇人民政府、环通乡人民政府、江东乡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民主街道办事处、滨江街道办事处、东昌街道办事处、龙泉街道办事处、新站街道办事处、团结街道办事处、老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办事机构: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
专 家 组:区防指专家组依托市防指专家,由区防指向市防指协调。
工 作 组:当区防指启动四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防指设置若干工作组,驻区应急局办公。
发生全区性洪涝、台风灾害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区防指可提请区政府调整区防指负责同志和成员单位。
2.1.2 区防指防汛防台风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
(2)贯彻执行省防指、市防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决策部署;
(3)拟定全区防汛防台风政策及相关制度;
(4)负责统一指挥防汛防台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防汛防台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监督防汛防台风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协调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8)组织开展全区防汛防台风督查工作;
(9)监督全区影响安全度汛重大问题的整改;
(10)负责防汛抢险经费管理和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调拨;
(11)统一发布全区重大汛情、灾情;
(12)承办省防指、市防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防汛防台风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灾情统计工作;配合区防办做好防汛检查、防汛会议等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指导协调全区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发改局。指导防汛防台风规划编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防汛防台风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指导、协调、监督学校、幼儿园做好师生防汛防台风安全教育工作,在师生中普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安全;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监督有关工业企业落实洪涝、台风灾害防范措施;负责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所需应急工业品生产企业保障应急工业品供应;申请有偿使用国家储备药品;牵头负责防汛防台风无线电业务应急保障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戒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和谣言散布者;紧急防汛期时,负责组织灾区公安力量协助政府做好群众撤离转移工作,并按照区防指要求对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道路、抢险路段、受洪水威胁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区民政局。负责承担灾害应急过渡期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
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区本级防汛相关经费,特别是防汛防台风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抢险救灾等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区防指所需应急资金的安排;负责本行业领域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协调国资委所监管企业防汛防台风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完善预警响应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为区防指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和应急测绘支持;按区防指要求,动用本部门的通信网络和工具优先为防汛防台风工作服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全区有关单位开展因洪涝和台风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因洪涝、台风导致的环境污染防控和处置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重点做好城镇排洪除涝、公共设施建设工地安全工作;负责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防汛相关工作;负责城市防洪监测预报预警,完善预警响应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协调做好民用设施抗灾安全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城区江河洪水调度和防御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灾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工作。
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防汛防台风物资、设备、抢险救灾人员运输和交通保障;负责所辖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汛期优先保障防汛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装备;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因灾受损农村公路恢复,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开展。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水工程设施防洪安全工作,指导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水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协调水工程防洪调度,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水工程防洪调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江河防洪规划、防御洪水方案等;负责行业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江河、水库洪水防御工作,及时进行预警响应;负责防御洪水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持保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农作物收获季节,组织可能受影响的地区进行抢收;抓好农业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及时发动群众做好受灾农作物的扶苗、洗苗、排水等工作,对绝收作物做好改种补种工作;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及时汇总灾情上报区防指;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好全区农业系统洪涝、台风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料。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组织商贸企业为抢险救援救灾提供生活必需品物资;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灾情统计评估和报送工作。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区文旅局。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期间人员安全避险,做好受困人员救援安置工作。负责掌握提供本行业领域受困人员信息;及时修改完善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医疗卫生救援,防止疫病传播和蔓延;负责受灾群众和防洪抢险救援人员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
区应急局。负责防汛防台风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应对洪涝、台风灾害等突发事件,协调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和防汛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指导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和演练。建立完善洪涝、台风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洪涝、台风灾害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建立防汛防台风信息系统;负责洪涝、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区领导组织重大洪涝、台风灾害处置工作,协调衔接民兵、预备役、驻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综合消防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洪涝、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情统计、评估和发布。指导和协助做好遭受洪涝、台风灾害地区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和协调本系统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区级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和动用程序,下达调用抢险救灾物资指令;负责全区矿山、尾矿库防洪安全。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危化品安全管理,避免因洪涝台风产生次生灾害;负责区防指建设,满足统一指挥工作需要。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负责区防指应急保障工作及指挥车辆的调配。
区供销联社。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负责行业内防汛物资在抢险救灾中的供应。
交警支队东昌大队。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负责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维护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区交通秩序。
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洪抢险、抗台风等重大抢险救灾活动。
城郊供电公司。负责本行业领域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负责保障防汛防台风电力供应工作;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等重点单位正常运转。做好在“断路、断电、断网”等极端情况下应急通信工作,确定各类通信中断情况应急抢修时限,具备至少2种以上应急通信系统,及时将相关信息回传至指挥中心,确保通信畅通。
2.1.4 区防办防汛防台风工作职责
区防办是区防指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防汛防台风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
(2)贯彻落实省、市、区防汛防台风工作部署,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落实;
(3)组织编制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规划计划,制定完善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4)负责建立健全全区防汛防台风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5)组织编制全区防汛防台风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6)负责组织编制区级防汛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年度购置计划,负责防汛物资调拨的组织和实施;
(7)负责全区防汛防台风督查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
(8)承担应急值班、会商组织工作;
(9)负责省、市、区级防汛防台风补助资金的申请、计划编制和监督使用;
(10)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防汛防台风业务培训、宣传演练工作,负责协调防汛防台风信息发布,负责防汛防台风工作总结;
(11)区防指启动四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为区防指驻区应急局办公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
(12)承办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1.5 四级以上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工作组构成和职责
区防指启动四级以上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时,成立若干工作组驻区应急局办公,工作组由有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主要任务:按照各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向区防指领导报告本工作组工作情况;为区防指领导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各组人员承担所在单位联合值守工作;承担区防指领导安排的其它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任务等。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协助区防指领导协调区防指机关工作运行,督促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组织起草以区防指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区防指领导同志讲话稿,审核区防指对外发布的其他文稿。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洪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监测预报预警组。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国土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协调做好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监测,做好气象和洪水预报,及时发布预警;做好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防洪调度组。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承担重要水工程洪水调度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其它承担防洪调度单位做好水工程洪水调度工作。
技术指导组。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国土分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技术指导;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应急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筹措拨付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级防汛经费,保障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
物资保障组。区应急局负责,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供销联社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为抢险救灾提供物资供应保障;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稳定灾区物价,协调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卫生保障组。区卫健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通信保障组。区工信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协调全区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防台风通讯提供保障;根据汛情需要,为防汛防台风提供应急通信支持,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电力保障组。区工信局负责,城郊供电公司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安全,负责所辖供电范围内防汛防台风和防洪工程运行的电力供应、电力调度。
灾情统计组。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住建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洪涝和台风灾情统计;指导灾区应急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
抢险救援组。区应急局牵头负责,东昌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抗洪抢险救灾。
治安保障组。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物资和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洪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交通保障组。交警支队东昌大队牵头负责,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优先运送;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运送防汛防台风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在响应期间,区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工作组,调整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2 东昌区防指前线指挥部和现场联合指挥部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区防指可设立前线指挥部或与地方建立现场联合指挥部。区防指前线指挥部由区防指总指挥委托的区级领导担任前线指挥部总指挥,主要工作职责见本预案5.3.2.1节。现场联合指挥部由灾害发生地政府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主要工作职责见本预案5.3.2.2节。
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
在汛期,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同级政府领导下,代表本级政府履行本行政区防汛防台风工作职责。
2.4 其它防汛指挥部
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防汛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履行本单位或本部门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职责。
2.5 专家组
主要职责:参加区防指会商会,为区防指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撑;参加区防指组建的工作组,承担技术指导工作。必要时,区防指可指定与灾害或险情密切相关部门承担组建专家组任务,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2.6 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类
为提高区防指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区防指组成单位工作任务,根据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将其划为六类:防指指挥机关、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综合保障类部门、抢险救援类部门、行业减灾类部门和宣传类部门。
(1)防指指挥机关。区防办是区防指的指挥机关,承担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区防指成员单位开展防汛防台风工作。
(2)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国土分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等部门为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承担雨情、风情(指台风)、水情、工情、灾情、地质灾害、水污染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3)综合保障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城郊供电公司为综合保障类部门。承担区防指开展防汛防台风工作的组织、政策、规划、资金、物资、医疗、运输、地图、通讯、电力、油料、治安、抢险技术、木材供应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4)抢险救援类部门。区应急局、区武装部、东昌消防救援大队为抢险救援类部门。按照区防指命令参加抗洪抢险、搜救受困和失踪人员,协助政府转移受困人员、维持抗洪抢险现场秩序等工作。
(5)行业防灾类部门。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行业防灾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行业防汛防台风工作,组织本行业开展洪涝、台风灾害的防御,保障本行业从业人员、设施设备安全。
(6)宣传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等部门为宣传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 预警与预防
3.1 预警发布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上级气象部门获取并发布暴雨、台风预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布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预警;国土分局负责发布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区住建局负责发布城镇建成区内涝预警;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发布水污染预警。
3.2 预警响应行动
3.2.1 东昌区防汛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在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或包含洪涝、台风灾害的预防、处置等内容的应急预案中规定预警响应行动。
3.2.2 区防指采取的主要预警响应行动如下:
本节中规定的区防指预警响应行动,包括了对某类预警所有级别的应对措施。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①区防指。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区域,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防汛防台风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雨情监测;加密天气、江河洪水和城市内涝预报作业;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防洪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准备;做好搜救失踪、被困人员准备;加强对影响安全度汛薄弱环节的监视、管控和应急处置准备;根据洪涝和台风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课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封闭危险区域直至危险解除。必要时,区防指向预计受影响区域预置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
②区防办。应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工作部署建议;掌握汛情发展变化并及时组织研判防汛形势,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向区政府报告重要信息;向有关部门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并监督落实;抽查有关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履职情况;加强值班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防汛工作指导和监督。
③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市水文部门沟通,调度重要江河湖库拦蓄或预泄洪水;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调度运用,做好水利工程维护和日常巡查工作。组织水利部门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④国土分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指导监督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
⑤区住建局。指导全区加强对城镇建成区内涝的监测,检查排涝设施设备做好排涝准备。及时向市气象局获取气象信息,发布城镇建成区内涝预警。
⑥区应急局。指导全区各级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向重点区域预置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指导,做好防范暴雨的准备。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向区防指及时报送重要气象信息。
⑦区文旅局。及时发布景区旅游安全提示信息,情况紧急时,暂时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暂停旅行社等企业在危险区域内开展旅游业务,监督景区管理单位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⑧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其它区防指成员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工作落实,组织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2)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①区防指。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区域,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防汛防台风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雨情、江河水情监测;滚动开展天气、江河洪水预报和订正;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沿江河防指做好堤防巡查和险情处置准备,密切关注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抢险队伍、物资、装备、方案的准备;对防洪工程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工作;对可能受洪水威胁区域提前疏散、转移受影响人员,封闭危险区域直至危险解除。必要时,区防指提前预置区级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
②区防办。应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工作部署建议;掌握汛情发展变化,及时组织研判防汛形势,调度各乡(镇)街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区防指报告;向区政府报告重要信息;向各乡(镇)街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并监督落实;抽查有关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履职情况;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工作指导和监督。
③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开展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御洪水工作建议;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水工程调度运用,开展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和日常险情处置;协调做好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④区应急局。指导全区各级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向重点部位预置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做好支援受灾地区抢险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做好防洪准备。及时发布预报预警。按区防指要求及时向市气象局获取有关流域的天气预报。
⑤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行洪河道内农村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农村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农村道路通行预警信息,加强农村道路管护安全管理,做好水毁农村道路抢修准备。
其它区防指成员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工作落实,组织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3)当发布山洪预警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①区防指。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区域,部署各乡(镇)街指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加强雨情、水情监测;滚动开展天气预报和订正;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工作;有关乡(镇)街组织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村委会、居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督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上岗到位,做好受山洪灾害威胁人员提前转移避险和安置准备工作。
②区防办。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工作部署建议;掌握汛情发展变化,及时组织研判防汛形势,掌握全区防御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区防指报告;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并监督落实;抽查有关单位山洪灾害责任人上岗履职情况;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工作指导和监督。
③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协调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④区应急局。指导全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准备,做好支援受灾地区抢险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做好防洪准备。
⑤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农村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⑥区文旅局。及时发布景区旅游安全提示信息,情况紧急时,暂时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暂停旅行社等企业在危险区域内开展旅游业务,监督景区管理单位妥善安置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
⑦其它区防指成员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工作落实,组织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4)当发布台风预警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①区防指。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区域,部署各乡(镇)街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防台风责任人上岗到位;加强雨情水情监测;滚动开展天气、江河洪水和城市内涝预报和订正;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防洪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准备;做好搜救失踪、被困人员准备;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视、管控和应急处置准备;根据台风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做好城市户外广告、门庭牌匾、临时构筑物、搭建物的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课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封闭危险区域直至危险解除。必要时,区防指提前预置区级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
②区防办。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工作部署建议;掌握风情发展变化,及时组织研判,掌握各乡(镇)街防御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区防指报告;向区政府报告重要信息,向各乡(镇)街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并监督落实;抽查有关部门防台风责任人上岗履职情况;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工作指导和监督。
③区应急局。指导全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做好支援地方抢险救援的准备。指导监督有关企业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及时向市气象局获取台风发展趋势,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重要天气信息。
④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监督全区做好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⑤其它区防指成员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工作落实,组织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5)当发布城镇建成区内涝预警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①区防指。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城镇建成区,部署各乡(镇)街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加强雨情、水情监测;滚动开展天气、洪水预报和订正;加强预警工作;对低洼易涝危险区域做好封闭准备或立即封闭;做好地下经营场所、地下车库等危险区域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准备或立即转移;做好建筑物低层防范内涝、转移人员和财产的准备或立即转移;做好减少城镇建成区内人员、车辆流动准备或立即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课措施;做好城镇建成区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措施运用准备;做好流经城镇建成区江河水工程调度运用工作;做好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保障和抗内涝准备;做好救援落水群众的准备措施设备。
②区防办。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其它工作部署建议;掌握汛情发展变化,及时组织研判防汛形势,掌握有关城镇建成区防御、救援等工作的开展和灾情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并监督落实;抽查有关城镇建成区责任人上岗履职情况;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有关城镇区防办工作指导和监督。
③区应急局。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准备,做好支援受灾城镇建成区抢险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对危化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做好防内涝准备。
④区住建局。做好内涝监测、预警发布和排涝设施运用准备。
⑤其它区防指成员和有关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工作落实,组织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6)当发布泥石流、滑坡预警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①区防指。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区域,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加强雨情、水情监测;滚动开展天气预报和订正;有关乡(镇)街组织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村委会、居委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督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上岗到位,做好受山洪灾害威胁人员提前转移避险和安置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河流、水库的监视和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准备,必要时,提前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根据请求,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②区防办。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工作部署建议;掌握汛情发展变化,及时组织研判防汛形势,掌握各乡(镇)街防御工作开展和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传达区防指工作部署并监督落实;抽查有关地方地质灾害责任人上岗履职情况;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各乡(镇)街工作指导和监督。
③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协调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监视工作,做好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④区应急局。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和装备准备,做好支援受灾地区抢险救援工作的准备。加强对非煤矿山、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做好防洪准备。
⑤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农村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⑥区文旅局。及时发布景区旅游安全提示信息,情况紧急时,暂时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暂停旅行社等企业在危险区域内开展旅游业务,监督景区管理单位妥善安置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
⑦其它区防指成员和有关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工作落实,组织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7)当发布水污染预警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①区防指。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进一步会商研判,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针对预计受影响的区域,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加强雨情、水情监测;滚动开展天气预报和订正;做好有关水利工程调度工作;为各乡(镇)街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②区防办。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向区防指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工作部署建议;掌握水污染发展变化,及时组织研判形势,掌握水利工程调度情况,加强与各乡(镇)街联系和沟通,掌握水污染处置情况并向区防指报告。
③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④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因洪涝和台风灾害导致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⑤其它区防指成员和相关单位,按照区防指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组织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防范准备工作。
3.3 监测预报和信息报送
1.区应急局负责协调上级气象部门获取降雨、台风监测预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上级水文水利部门获取主要江河洪水监测预报、山洪监测及水文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国土分局负责协调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区住建局负责协调上级住建部门获取城区内涝监测预报;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获取水污染监测预报。
2.各负有监测预报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向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
3.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防办报送突发重大险情、灾情信息。
4.东昌区辖区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管道、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的防洪自保工程管理单位,在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向其报告工程运行情况。
5.在东昌区辖区内因洪涝、台风灾害引发防洪及自保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向区防指报送工程出险情况。
区负有监测预报职责的部门、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办报送信息要求如下:
3.3.1 雨情信息报送
(1)定时报送:汛期,区应急局每天6时前向市气象局获取过去24小时全区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以及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并报送区防办。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后,每6小时向市气象局获取一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视情加密报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每3小时向市气象局获取一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每1小时向市气象局获取一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
(2)滚动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区应急局向市气象局获取未来3—6小时天气预报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区防办。
(3)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3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由区防办直接与市气象局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3.3.2 水情信息报送
区农业农村局汛期每天向上级水文水利部门获取的全区江河水文站点最新水情信息,通过专网实时向区防办报送;当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中、小洪水时,洪峰时段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大洪水时,洪峰时段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时,洪峰时段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监测研判发生5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时,区农业农村局应主动与区防办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3.3.3 涝情信息报送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获取全区城镇建成区内涝信息,接到内涝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送区防办,续报信息应于每日6时前报区防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全区农田内涝信息,接到内涝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送区防办,续报信息应于每日6时前报区防办。
3.3.4 风情信息报送
区应急局及时向市气象局获取台风监测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当台风可能影响我区且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
(1)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后,每6小时向区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2)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后,每3小时向区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本条中“风情”指台风情况。
3.3.5 山洪和地质灾害信息报送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获取山洪灾害信息,并报送区防办;国土分局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获取地质灾害信息,并报送区防办。
3.3.6 防洪工程信息报送
区农业农村局按区防指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获取全区主要江河堤防、重要涵闸、大中型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并报送区防办:
(1)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后,每24小时报送一次;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每12小时报送一次;
(3)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每6小时报送一次。
3.3.7 险情信息报送
(1)区防指成员单位接到本行业、本辖区因洪涝、台风灾害导致的险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区防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2)因洪涝、台风灾害引发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指应在接到险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指报送,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在40分钟内补报书面材料。
(3)东昌区辖区内存在出险工程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日8时前向市防办报告险情处置情况,直至险情处置完成。
3.3.8 灾情信息报送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本辖区的洪涝台风灾情报送区防办。
(2)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区防办,每日6时前续报直至灾情统计全部完成。
3.4 预防准备
3.4.1 防汛防台风责任制落实
(1)区防指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在区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级防汛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和辖区内主要江河防汛行政责任人。
(2)区防指成员单位及东昌区域内其它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驻通中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区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乡(镇)街应急指挥部应落实本行政区的各类防汛防台风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防指备案。
(4)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内江河、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尾矿坝、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蓄滞洪区、防洪城市等防汛防台风责任人(含行政、技术和巡查责任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4.2 预案
(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乡(镇)街应急指挥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级防指备案。
(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其它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省直、市直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或在其它相关预案中包含防汛防台风工作内容,并与本预案相衔接,报区防指备案。
3.4.3 工程准备
(1)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应加强防洪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洪工程防洪能力和应急避难场所安全性。
(2)城郊供电公司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3)国土分局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监管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它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4)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4.4 督导检查
区防指应适时组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防办人员和专家组专家组成督导检查组,采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指导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对东昌区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区防指督导检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区防指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是在每年汛前,区防指组织开展全区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2)区防指主要是对防汛防台风责任制、应急预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值班值守等工作落实情况;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洪涝与台风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组必要时可列席当地防汛防台风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3)督导检查组应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区防指反馈、汇报。区防指将督导意见通报所在乡(镇)街。对需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汛抗旱机构应当责令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防指。
(4)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它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区防指备案。
3.4.5 宣传、培训及演练
(1)各级政府及部门、防指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防台风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有关人员开展汛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防台风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前应急演练。
(2)各级政府及部门、防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区防指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区防指应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的演练。
②区防办应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防台风工作,向群众传播防汛防台风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应定期组织全区防汛防台风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防汛防台风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③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其它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防汛防台风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本节规定了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乡(镇)街应急指挥部有关信息报告内容、报送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内容
需要报告的防汛防台风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台风情况,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防台风人力和物资的使用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4.2 信息报送
防汛防台风信息实行逐级上报。防汛防台风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决口、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4.3 信息发布
区防指统一对外发布全区汛情、灾情、防汛防台风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等防汛防台风信息,其中一般防汛防台风信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防台风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本预案将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台风两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2 应急响应启动规定
(1)区防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命令经请示区防指副总指挥(主管应急的副区长)同意后,由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命令经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由总指挥授权的区防指副总指挥签发;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命令经请示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由总指挥授权的区防指副总指挥签发;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区防指总指挥签发。
(2)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的文件中应当写明启动原因和所涉及的行政区。
(3)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乡(镇)街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级政府已批准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经综合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响应级别。不受灾害影响地区不得以上级防指启动应急响应为由盲目启动应急响应。
(4)其他防汛防台风指挥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已批准的相关预案,经综合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响应级别。
5.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掌握辖区内防御工作动态,按规定及时向区防指报告相关情况。
(2)区防办负责区防指值班工作。当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区防指联合值守(详见5.1.4)。
(3)区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检查和技术服务。
(4)区防指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应按职责加强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监测,增加预报频次直至滚动预报,并及时发布预警。
(5)区防指综合保障类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组织、政策、规划、资金、物资、医疗防疫、运输、地图、通讯、电力、油料、治安、抢险技术、木材供应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区防指行业防灾类部门,应按职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洪涝、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保障本部门、本行业工作人员、重要设施安全,及时向区防指报送防汛防台风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等。
(7)区防指抢险救援类部门,按照区防指命令执行抢险救援任务;可根据险情灾情处置实际需要采取向有关区域前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措施;抢险救援时,接受险情、灾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防指统一指挥,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抢险救援情况。
(8)区防指宣传类部门,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职能单位、部门开展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情管控,及时播发防汛防台风重要信息。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事态发展超出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处置,由市防指统一协调,区防指应服从市防指统一指挥。
(11)市防指直接调用我区抢险救援队伍时,接到调度命令的抢险救援队伍在按要求行动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
(12)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尽快修复水毁基础设施,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1.4 联合值守
(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街应急指挥部应采取联合值守工作方式加强本级防指值班工作。
(2)区防指联合值守工作规定。当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规定派员到区防指(地点:区应急局)参加联合值守。规定如下:
①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区农业农村局、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东昌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
②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工信局、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加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防洪调度组、技术指导组、抢险救援组等5个工作组的成员单位人员可同时承担联合值守任务。
③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所有成员单位均需派员参加区防指应急值守工作,其中:参加区防指工作组的成员单位人员同时承担联合值守任务。
④参加联合值守人员工作职责:向区防指坐镇指挥领导报告工作,包括:本行业防汛工作开展情况;暴雨、洪涝对本行业会造成哪些影响及应对措施;在防汛行动中,本行业可提供的应急资源;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等。
⑤应急响应期间,联合值守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联合值守人员派出单位应做好相关安排。
5.1.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若洪涝、台风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时,应先终止原级别应急响应,再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 先期处置
当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或出现险情征兆时,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判明情况,当群众受到洪水威胁时,一面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一面督促受威胁地区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准备或转移工作,同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3 指挥与协同
5.3.1 区防指指挥与协同
(1)发布相关情况通告;对有关地区、单位防汛指挥机构提出防御要求;向受影响地区发出防御工作通知,并做好跟踪、指导及落实工作。
(2)指挥、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受影响地区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统一调派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5)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提供技术支持。
(6)及时向市防指、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2 前线指挥部和现场联合指挥部的指挥与协同
根据灾害发展和抢险救灾需要,区防指可决定设立前线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在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援等工作。
5.3.2.1 区防指前线指挥部
(1)区防指前线指挥部设置条件
我区发生洪涝和台风突发事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报请区防指领导同意后,设立区防指前线指挥部。
①国家、省、市级各部门直接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洪涝、台风灾害事件;
②重大洪涝和台风突发事件。当大中型水库启动二级及以上防汛应急响应;浑江、哈泥河及主要支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或出现重大险情时。
③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的洪涝和台风灾害事件。
(2)区防指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和工作职责
区政府或区防指委派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洪涝和台风灾害事件时,省、市政府或省、市防指领导抵达我区处置的,前线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主要职责:执行省、市、区有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民兵、预备役、消防、森防、专业抢险救援队、社会救援组织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3.2.2 区防指现场联合指挥部
(1)我区发生洪涝和台风灾害突发事件,情势紧急时,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组,必要时可以与乡(镇)街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现场联合指挥部。
(2)各乡(镇)街领导担任现场联合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局指派人员担任副总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市、区领导批示精神;了解掌握灾区灾情及抢险救灾或人员伤亡相关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不替代乡〔镇〕街及其部门的应急指挥处置职责);根据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协调解决有关应急力量、相关领域专家、救灾物资设备等支援、支持问题,并协助地方政府组织转移涉险群众、实施交通管制等。
5.4 防汛应急响应
5.4.1 一般规定
(1)洪涝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级别分为:防汛四级、防汛三级、防汛二级、防汛一级。
(2)各类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灾害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影响程度、范围等因素,科学分析,合理确定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条件、响应措施、响应终止条件和相关工作程序。
5.4.2 区防指防汛应急响应规定
5.4.2.1 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达到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①浑江、哈泥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主要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或一般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②浑江、哈泥河干流堤防发生一般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③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一般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④发生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⑤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⑥受灾人口达到5万人以下。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其他需要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①当区防办判定洪涝灾害事件达到防汛四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区防指提出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会议,对区防办提出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
③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签发区防指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命令;驻区应急局办公。掌握汛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防汛工作动态,召集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有关地方防指对防汛形势会商,安排部署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是否向有关地方预置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派出区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等事项;组织领导区防指指挥机关开展会议准备、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和文件管理工作。
②区防办协助区防指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有关文稿;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防汛工作批示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掌握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防指防汛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有关地方防指做好巡堤查险或巡堤查险准备工作,抽查区防指成员单位值班情况和有关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编发《防汛简报》《汛情通报》,向市防指领导、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领导、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部门提供防汛抗洪信息服务;做好区防指会议准备;加强值班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和班次;加强区防指文件管理工作,每日18时前做好相关文件整理和归档;为参加区防指联合值守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保障;做好区防指派出的工作组、专家组管理工作,掌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地方防指,为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协调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③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区防指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配合区防办完成相关工作。研究是否启动本部门相关预案;在本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手机24小时开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检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防汛准备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做好相关准备;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工作人员自身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调查、核实、统计本行业的灾情。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和灾情。做好参加区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的人员准备。有关区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区防指联合值守工作。
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按职责及时协调发布预警预报,按照本预案《区防汛防台风信息报送要求》(附件3)规定向区防办报送信息。
综合保障类部门主要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交通运输、医疗防疫等方面保障。
抢险救援类部门按照区防指命令,执行向有关地方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或支援有关地方抢险救援等工作。
行业防灾类部门监督、指导落实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防御措施,排查防汛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宣传类部门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报预警信息、防汛安全提示信息、防汛宣传片、区防指公告的信息、防汛动态等。
④向有关地方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有关地方是指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⑤区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有关地方指导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⑥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地处湖库岛屿等特殊旅游景区(点)应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前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4)终止条件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上级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浑江、哈泥河流域的干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浑江、哈泥河干支流堤防、出险水库险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④启动条件第4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⑤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①根据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当区防办判定应终止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时,要立即向区防指提出建议。
②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会议,对区防办提出的终止防汛四级应急响建议进行研究。
③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终止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5.4.2.2 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达到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①浑江、哈泥河流域已经或预测发生中洪水,干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主要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一般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过堤顶高程的洪水;
②浑江、哈泥河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已经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无法采取现有措施避免发生垮坝的特大险情;
④当出现或预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本条条件成立: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⑤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⑥受灾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其他需要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①当区防办判定洪涝灾害达到防汛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区防指提出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区防指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的副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
③区防指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的副区长)批准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的副区长)签发区防指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命令;驻区应急局办公;掌握汛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防汛工作动态,召集监测预报预警组、宣传报道组、防洪调度组、技术指导组、抢险救援组和驻区应急局参加应急值守人员对防汛形势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全区防汛工作;处置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掌握全区洪涝灾害险情、灾情应急处置情况,决定是否向有关地方预置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是否派出区防指工作组、专家组等事项;组织领导防汛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掌握重大水工程防洪调度情况,督促有关地方防指做好巡堤查险或巡堤查险准备工作;组织领导区防指指挥机关开展会议准备、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和文件管理工作。
②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协助区防指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的副区长)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工作。统筹驻区防指工作组、联合值守人员和区防指指挥机关工作;组织做好汛情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工作动态跟踪;组织做好防汛形势分析、险情处置方案制定;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③区防办除采取四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做好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调拨工作;为驻区应急局办公的工作组提供工作支持和生活保障;掌握参加抗洪抢险救援的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地方防指或政府为支援其抢险救灾的区级抢险救援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医疗防疫和生活保障;加强重大险情、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全区抢险救援组织情况及联系电话、社会捐助渠道、志愿者招募计划等;每日18时前,完成区防指大事记工作。
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除采取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处室、部门和单位的与防汛工作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各项防范措施和与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相关工作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采取协调资金、简化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程序等措施,尽快恢复重建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水毁基础设施;按区防指命令,调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抢险救援力量、装备、车辆、通信等应急手段等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或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救援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驻区防指工作组工作。
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采取与四级应急响应相同的措施。
综合保障类部门除采取四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要做好组织、资金、地图、治安、抢险技术、木材等方面保障。
抢险救援类部门除采取四级应急响应措施外,按照区防指或受灾地防汛抗旱机构要求参加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行业防灾类部门除采取四级应急响应措施外,组织、监督、指导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及时处置由洪涝造成的险情和灾情。必要时,区防指调用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车辆等帮助行业防灾类部门处置险情和灾情。
宣传类部门采取与四级应急响应相同措施。
⑤区防指设立5个工作组,驻区应急局办公。分别为: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抢险救援组,按本预案2.1.5节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⑥向有关区域预置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支援有关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区域指启动三级防汛应急响应条所涉及的行政区。
⑦区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有关地方检查、监督和指导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⑧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密切关注汛情、台风动态,加强巡查,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预报预警信息,视情及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游客安全。区住建、农村公路、农业农村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必要时停止在建工地户外施工作业。临河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相关机械、船舶及临时设施;视情提前转移水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优先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作业人员转移。当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时,区住建、农村公路、农业农村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根据生产安全条件,视情停工。
(4)终止条件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浑江、哈泥河流域的干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浑江、哈泥河干支流堤防、出险水库险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④启动条件第4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⑤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①根据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区防办判定应终止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时,要立即向区防指提出建议。
②区防指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的副区长)主持会商会议,对区防办提出的终止防汛三级应急响建议进行研究。
③区防指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授权的副区长)批准终止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5.4.2.3 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达到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①浑江、哈泥河流域已经或预测发生大洪水,或干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或主要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过堤顶高程的洪水;
②浑江、哈泥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无法采取现有措施避免发生垮坝的特大险情;
④当出现或预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本条条件成立。
因洪涝灾害造成或可能受灾人口达到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造成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死亡的;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市区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⑤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⑥其他需要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①当区防办判定洪涝灾害事件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区防指提出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
③经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区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总指挥或区指挥授权的区防指副总指挥签发区防指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命令;驻区应急局办公;掌握汛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防汛工作动态,召集区防指副总指挥、驻区应急局办公的工作组、联合值守人员、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对防汛形势会商研判,安排部署全区防汛工作;决定是否进入紧急防汛期;处置重大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做好巡堤查险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好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决定是否设置区防指前线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是否向省防指或市级防指请求支援;是否动用民兵、预备役、驻通部队、市武警支队等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是否向有关区域预置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组织开展重大水工程防洪调度工作;派出区防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监督和指导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汛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区防指指挥机关开展会议准备、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和文件管理等工作;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工作。
②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协助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相关工作。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工矿商贸行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因洪涝灾害导致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及时向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③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相关工作。除承担三级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外,组织协调区级抢险救援力量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加强区级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拨管理;加强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灾情;组织领导区防指工作会议准备。
④区防办除采取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为驻区应急局办公的区防指领导、工作组和联合值守人员提供工作支持和生活保障;协助驻区防指指挥机关各工作组完成相关工作。
⑤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除采取三级应急响应的工作措施外,优先研究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关于防汛工作事项;优先完成区防指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洪涝灾害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除采取防汛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参加每日区防指例会,向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工作。
综合保障类部门除采取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参加每日区防指例会,向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工作;属综合保障类部门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24小时随时待命,及时响应区防指工作安排,及时处置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防汛相关工作事项。
抢险救援类部门除采取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参加每日区防指例会,向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工作;及时掌握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工作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问题。
行业防灾类部门除采取三级应急响应措施外,参加每日区防指例会,向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工作;属行业防灾类部门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24小时随时待命,及时响应区防指工作安排,及时处置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防汛相关工作事项。
宣传类部门除采取与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相同措施外,参加每日区防指例会,向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工作。
⑥区防指每日召开工作例会,驻区防指指挥机关工作组、区防办、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⑦组织召开区防指新闻发布会。
⑧区防指设立14个工作组,驻区应急局办公。分别为: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防洪调度组、技术指导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卫生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按本预案2.1.5节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⑨向有关区域预置或派出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支援有关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区域是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⑩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必要时提请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一线监督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密巡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确保游客安全。区住建、农村公路、农业农村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组织转移到当地政府指定的避灾场所。施工工人转移工作应落实相应责任制,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村(社区)做好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被转移工人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组织转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在属地政府指令下可以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擅自返岗。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全部停工,其中雷雨大风期间,在建工地全面停止作业,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撤离工作,如危及人身安全的要果断组织人员转移撤离。露天矿山可一律停工,有关高温熔融企业可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
(4)终止条件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上级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浑江、哈泥河流域的干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浑江、哈泥河的干支流堤防、出险水库险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④启动条件第4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和死亡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⑤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①根据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区防办判定应终止防汛二级应急响应时,要立即向区防指提出建议。
②区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对区防办提出的终止防汛二级应急响建议进行研究。
③经区防指总指挥同意后,区防指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终止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5.4.2.4 防汛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启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达到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①浑江、哈泥河河流域已经或预测发生特大洪水;干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或预测发生超过堤顶高程的洪水;
②浑江、哈泥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大中型水库已经垮坝或出现无法采取现有措施避免发生垮坝的特大险情;
④当出现或预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本条条件成立。
因洪涝灾害造成或可能受灾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因洪涝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中断,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市区发生严重的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⑤其他需要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①当区防办判定洪涝灾害事件达到防汛一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向区防指提出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建议。
②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防办提出的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研究,批准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总指挥签发区防指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进入紧急防汛期命令;驻区应急局办公,统一指挥全区防汛抗洪工作,主持区防指工作;掌握汛情和各成员单位、各地防汛工作动态,召集区防指全体成员、驻区防指指挥机关工作组人员、区防办、专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防汛工作会议,对防汛工作安排部署;决策防汛重大事项;处置重大洪涝灾害突发事件;做好巡堤查险、防汛抗洪、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组织好群众避险转移安置;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决定是否设置区防指前线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是否向省防指或市级防指请求支援;是否协调动用民兵、预备役、驻通部队、市武警支队等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是否向有关区域预置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组织开展灾情调查、核实、统计和发布;协调开展重大水工程防洪调度工作;派出区防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监督和指导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汛宣传工作;组织领导区防指指挥机关开展会议准备、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和文件管理等工作;向区长报告工作。
②区防指副总指挥(主管应急副区长)协助区防指总指挥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相关工作。承担现场联合指挥部副总指挥工作;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工矿商贸行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因洪涝灾害导致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及时向区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③区防指副总指挥(主管农业农村副区长)协助区防指总指挥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相关工作。承担区防指前线指挥部指挥工作;组织领导重大水工程防洪调度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总指挥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除承担二级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外,负责区防指指挥机关各项工作,确保区防指工作顺利开展。
④区防指副总指挥(区武装部部长)协助区防指总指挥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相关工作。承担参加抢险救灾部队的指挥和协调。
⑤区防办采取与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相同的工作措施。
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采取与二级应急响应相同的工作措施。
⑦监测预报预警类部门、综合保障类部门、抢险救援类部门、行业防灾类部门、宣传类部门采取与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相同措施。
⑧每日区防指召开工作例会,区防指领导,指挥机关工作组、区防办、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⑨组织召开区防指新闻发布会。
区防指设立14个工作组,驻区应急局办公。分别为:综合协调和材料组、宣传报道组、监测预报预警组、防洪调度组、技术指导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卫生保障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灾情统计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按本预案2.1.5节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向有关区域预置或派出区级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支援有关区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区域是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条件中规定事项所涉及的行政区。
⑩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必要时提请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一线监督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指挥防汛工作。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营业场所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防指要求,做好暂停营业和转移人员的工作。
区教育部门根据区防指命令做好停课应急措施:
当日上午6时前,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时。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当日上午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时。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在校上课期间遇到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时。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放学前1小时内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红色预警信号维持时。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相关部门对厂房危旧易塌或处于地势低洼易涝地段的,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以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工矿企业,及时停工并转移人员,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危化品企业涉及储存剧毒品和保险粉、电石、过氧化钾、三氧化硫、三氧化铝等遇水易反应且存在被淹风险的,及时停止使用并转运到安全地带;停止动火、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停止检维修作业。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于当日全部关停,解除前不得开放。
(4)终止条件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上级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浑江、哈泥河流域的干支流水文测站水位已经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③浑江、哈泥河干支流堤防、出险水库险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④启动条件第4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和死亡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⑤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汛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①根据洪涝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当区防办判定应终止防汛一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向市防指提出建议。
②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会议,对区防办提出的终止防汛一级应急响建议进行研究、区防指总指挥批准终止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5.5 防台风应急响应
5.5.1 一般规定
(1)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防台风四级、防台风三级、防台风二级、防台风一级。
(2)各类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台风灾害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影响程度、范围等因素,科学分析,合理确定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条件、响应措施、响应终止条件和相关工作程序。
5.5.2 区防指防台风应急响应规定
5.5.2.1 防台风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上级气象部门发布蓝色台风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为达到启动防台风四级响应条件。
①东昌区发生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②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③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极端降水天气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
(2)启动程序
与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相同。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签发启动防台风四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②区防办密切关注台风动态,传达区防指的防台风工作部署;督促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它有防台风任务的单位(部门)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③监测预报单位每6小时向区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④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对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防台风重点环节防御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防台风措施落实。
⑤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⑥区级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防指指令,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⑦宣传部门向公众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南、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⑧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通知所辖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⑨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⑩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4)终止条件
①上级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②启动条件第1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③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台风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与防汛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相同。
5.5.2.2 防台风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上级气象部门发布黄色台风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计台风进入我区域内),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为达到启动防台风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①东昌区发生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②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与防汛三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相同。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台风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视情协调相关部门向可能受灾区域进一步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指导、督促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②区防办核查区防指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收集、核查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重点掌握受影响区域人员避风落实情况;视情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做好受影响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③监测预报单位每3小时向区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④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各项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对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小河流、城市易涝点、旅游景区等重点环节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
⑤综合保障部门加强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⑥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指令,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⑦宣传部门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南、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⑧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所辖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采取停止营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情况。
国土分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协调做好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区住建局组织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和危房、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区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学校按规定实施停课。
相关单位(部门)严格按区防指工作要求,开展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⑨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视情做好可能受威胁地区人员提前转移工作。
⑩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
(4)终止条件
①上级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②启动条件第1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③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台风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与防汛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相同。
5.5.2.3 防台风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橙色台风预警信号(即预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严重影响我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为达到启动防台风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①当出现或预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本条条件成立。
因台风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死亡的;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东昌区发生较为严重的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②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上级水利部门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③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与防汛二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相同。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台风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区防指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防办进一步核查市防指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③区防指视情况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到区防办参与联合值班。
④监测预报单位每1小时向区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⑤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落实本行业的各项防御措施;对行业内各类隐患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⑥综合保障部门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⑦抢险救援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⑧新闻媒体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南、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⑨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警,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加强所辖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单位停止营业、人员安全撤离。
国土分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协调做好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区住建局协调做好房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核查受影响区域学校按规定实施停课情况。
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受影响人员安全转移情况,并进行妥善安置。
⑩区防指贯彻落实市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做好本辖区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前转移受台风影响区域人员。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4)终止条件
①上级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②启动条件第1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和死亡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③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台风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与防汛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相同。
5.5.2.4 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上级气象部门发布红色台风预警(即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严重影响我区),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为达到启动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
①当出现或预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视为本条条件成立。
因洪涝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中断,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东昌区发生较为严重的城市内涝,对公共交通、居民住所、供水供电和地下场所等产生严重的影响。
②其他需要启动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启动程序
与防汛一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相同。
(3)响应措施
①区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坐镇指挥,主持召开台风防御形势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视情增派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各项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②区防办全面核查市防指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全面核实防台风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受影响区域全部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③相关单位派员到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
④监测预报单位实时向区防办提供相关预测预报信息。
⑤行业职能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防台风措施。
⑥综合保障部门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⑦抢险救援力量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投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⑧宣传部门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台风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号、防御指南、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⑨防台风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开展监测预警,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国土分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协调做好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视情协调上级部门向重点地区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区住建局根据需要协调上级部门获取专家技术指导服务,做好房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区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学校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相关单位(部门)全面核查防台风落实情况,确保本单位(部门)人员生命安全。
⑩区防指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视情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采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等必要强制措施。提前转移受威胁区域人员。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区教育局根据是防指命令做好停课应急措施:
当日上午6时前,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时。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当日上午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时。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在校上课期间遇到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区防指启动防汛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时。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放学前1小时内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红色预警信号维持时。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4)终止条件
①上级气象部门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②启动条件第1条中所指情况得到有效处置:受灾和死亡人口得到妥善安置;城市基本恢复正常秩序;交通基本恢复通车;生命线工程功能基本恢复。
③其他需要终止或调整防台风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终止程序
与防汛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相同。
6 抢险救援
6.1 抢险救援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其设立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具体工作措施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出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并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社会救援队伍。
6.2 抢险救援力量
1.区级抢险救援力量体系:民兵、预备役为突击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专业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群众性队伍为基本力量。
2.区级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市防汛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3.民兵、预备役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区防指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区防指指令,统一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5.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区防指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群众性队伍作为抢险救援基本力量,根据汛情、险情、灾情需要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赴现场开展工程巡查和抢险救援工作。
6.3 抢险救援开展时机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区防指组织、协调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发生地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抢险救援力量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防指请求支援时。
3.其它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6.4 抢险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6.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属地乡(镇)街应立即组织本单位、本级防指专家和抢险队伍,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防指。当超出本单位、本部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抢险救援力量处置能力时,可提请上级防指进行组织指挥。
(2)区防指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驻通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防指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必要时,区防指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区防指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处置。
(7)区农业农村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协调工作,国土分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协调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协调工作。
6.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支援请求时,区防指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区防指专家或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人员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害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区防指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区防指指令,派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6.5 典型灾害情景与工作重点
当发生重大洪涝和台风灾害或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区防指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全区洪涝和台风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区防指专家组,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技术人员进驻区防办,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区防指落实以下工作重点,各相关部门根据区防指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6.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6.5.1.1 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它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视情设立区前线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区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⑥区应急局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⑦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⑧协调驻通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⑨协调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6.5.1.2 山洪及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山洪诱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③视情设立区前线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④区农业农村局、国土分局协调组织行业专家组、工作人员进驻区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市气象局、市水利局、省水文水资源局通化分局获取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主要江河洪水预报成果;国土分局协调上级部门获取地质灾害预报成果。
⑥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⑦协调驻通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⑧协调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6.5.1.3 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事发地所在乡(镇)街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④区住建局根据区防指要求协调上级部门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区农业农村局协调上级部门派出专家组驻区防办,为区防指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⑤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⑥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⑦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⑧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6.5.1.4 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江心洲、江边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事发地所在乡(镇)街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驻通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6.5.2 防台风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6.5.2.1 坠物倒塌造成严重伤亡
(1)情景描述
台风影响期间,高空塔吊、大型杆塔、大型游乐设施等高空大型设施设备未做好安全防护,发生坠落,或围墙、工棚倒塌、树木倒伏,造成大范围受灾或人员严重伤亡。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事发地所在乡(镇)街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区住建局协调组织起吊机、挖土机、推土机等器械参与抢险。
⑤协调驻通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⑥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
⑧区卫健局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赶赴受灾地区。
⑨协调无人机航拍协助救援工作。
6.5.2.2 所在乡(镇)街生命线系统受损
(1)情景描述
因台风袭击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油(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联系事发地所在乡(镇)街掌握现场情况。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区住建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区工信局、国网城郊供电公司等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中断情况,分别协调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区防办提供技术支撑。
⑤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协调受损农村公路的抢修,公安局分局组织交警实施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公路保畅工作。
⑥区工信局指导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讯线路、设施。
⑦区住建局协调做好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
⑧组织协调其它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⑨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市民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6.5.2.3 大规模人员转移
(1)情景描述
因避险减灾需要紧急转移大批人员,转移涉及跨县(市、区)。
(2)工作重点
①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②设立区前线指挥部或现场联合指挥部。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④协调相关地方政府衔接转移安置的有关事项。
⑤协调驻通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队伍协助转移。
⑥协调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⑦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协调调拨、供应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
⑧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安分局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6.6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区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洪涝、台风灾害时,区防指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协调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区防指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台风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储备与调用保障
1.防汛防台风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台风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足额储备。
3.区防指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区防指根据防汛防台风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
5.区防指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3 资金保障
1.应由财政负担的应对洪涝、台风灾害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应建立防汛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重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区防指及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防台风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区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缩短资金拨付时间,保障抢险救援急需。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区、乡(镇)街、村(居)等各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防汛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洪涝台风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乡(镇)街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乡(镇)街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等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驻通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1)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通信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电信运营和保障企业要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2)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电信运营和保障企业应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具有专用通信网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3)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迅速抵达抢修现场,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运输通行保障。
(4)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电信运营和保障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需求,区商务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
(5)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区政府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6)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区财政局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因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7)当常规通信中断后,由区防指协调区工信局等通信保障组成员单位按照优先等级顺序启动应急通信系统。
①应急系统370M应急指挥窄带无线通信网;
②卫星电话;
③无线电通信系统。
在以上通讯系统均失效或失联区域不在应急通信系统覆盖范围时,可视情况由区防指协调市防指向驻通部队请求支援。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公安分局应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组织清除(拆除)河道内影响行洪的水利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城镇建成区内清除(拆除)影响防汛防台风安全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乡(镇)街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乡(镇)街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区应急局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3)应急避难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场馆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4)乡(镇)街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区防指、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区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
(2)公安分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区商务局按照区防指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油料供应保障。
7.6.5 供电保障
区发改局协调电力运营单位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重点单位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抢险用电需要,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供水管理部门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重点单位的用水需求
7.6.7 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乡(镇)街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省、市统一领导下,按照《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8.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区防办要及时提出防汛抢险物资补充计划,区商务局及时补充到位。
8.3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尽快组织本行业、本单位的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2.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3.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区应急局和区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5 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政府应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8.6 调查分析、后果评估和总结
1.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2.灾害发生后,区防指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3.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防指。
4.每年区防指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防台风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防汛防台风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及时性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后组织实施,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本预案由区防办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名词术语解释
2.洪涝、台风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3.区防汛防台风信息报送要求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
信息类别 |
监测与 上报单位 |
报送内容 |
报送频次 |
|
雨情信息 |
区应急局 |
降雨范围、持续时间、降雨量及发展趋势。 |
(1)定时报送:汛期,区应急局每天6时前向市气象局获取过去24小时全区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以及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并报送区防办。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后,每6小时向市气象局获取一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视情加密报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每3小时向市气象局获取一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每1小时向市气象局获取一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 (2)滚动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区应急局向市气象局获取未来3–6小时天气预报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区防办。 (3)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3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时,由区防办直接与市气象局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
|
水情信息 |
区农业农村局 |
全区江河水文站点水位及流量信息、大中型水库的水位情况等 |
区农业农村局汛期每天向上级水文水利部门获取的全区江河水文站点最新水情信息,通过专网实时向区防办报送;当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中、小洪水时,洪峰时段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大洪水时,洪峰时段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预计主要江河重要断面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时,洪峰时段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当监测研判发生5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时,区农业农村局应主动与区防办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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涝情信息 |
区住建局、 区农业农村局 |
城市、农田内涝信息 |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获取全区城镇建成区内涝信息,接到内涝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送区防办,续报信息应于每日6时前报区防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全区农田内涝信息,接到内涝报告后应第一时间报送区防办,续报信息应于每日6时前报区防办。 |
汛情:本义指汛期洪水水位涨落情况。本预案中是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合称。
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50~99.9mm,或12小时内累积降雨量30~6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70~139.9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100~24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140mm或24小时内降水量大于等于25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洪水及量级划分:洪水是指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洪水量级划分如下:
小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大于等于5年且小于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大于等于20年,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的重现期大于等于50年一遇的洪水。
估计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
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
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
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
超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速达到或超过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山洪灾害:指由于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质灾害:指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
防洪工程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它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依据险情严重程度、规模大小、抢护难易等分为以下四级:
特大险情: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险情前兆,经全力抢险仍不能阻止溃坝、决口或垮塌的险情。
重大险情:为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或垮塌等前兆的险情。
较大险情:当上述工程出现较大渗水、管涌、裂缝、坍塌、滑坡等需要动用较多人力物力进行抢护的险情。
一般险情:当上述工程出现渗水、管涌、裂缝、坍塌、滑坡等需要动用较少人力物力进行抢护的险情。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流域、市(区)防汛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洪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动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地方政府对林木经营者损失进行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五断”:断电、断网、断路、断水、断气。
“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
重点小型水库:指水库垮坝后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水库。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有管辖权防指。
附件2
洪涝、台风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暴雨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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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号 |
图标 |
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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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蓝色 预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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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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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黄色 预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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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 |
|
暴雨橙色 预警信号 |
|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 |
|
暴雨红色 预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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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持续。 |
二、台风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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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号 |
图标 |
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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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蓝色 预警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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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将持续。 |
|
台风黄色 预警信号 |
|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 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10~11级并将持续。 |
|
台风橙色 预警信号 |
|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将持续。 |
|
台风红色 预警信号 |
|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将持续。 |
附件3
区防汛防台风信息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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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监测与 上报单位 |
报送内容 |
报送频次 |
|
风情信息 |
区应急局 |
台风位置、风速、移动方向、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台风带来的降雨信息。 |
区应急局及时向市气象局获取台风监测预报信息,并报送区防办。当台风可能影响我区且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 (1)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后,每6小时向区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2)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后,每3小时向区防办报送一次监测预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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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和地质灾害信息 |
区农业农村局、国土分局、各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 |
山洪地质易发区基本信息、成灾信息。 |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获取山洪灾害信息,并报送区防办;国土分局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获取地质灾害信息,并报送区防办。 |
|
水污染信息 |
生态环境分局 |
水污染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发展趋势和工作措施。 |
监测到因洪涝原因导致的水污染事件后,在按照本系统规定处置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区防指通报情况,1小时内完成书面补报。续报信息时间一般应在每日6时前报区防办,若事态紧急时,按区防指要求报送。水污染影响消除后,需向区防指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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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工程 信息 |
区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 |
洪涝、台风灾害期间,全区范围重点工程的运行情况 |
区农业农村局按区防指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获取全区主要江河堤防、重要涵闸、大中型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并报送区防办: (1)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后,每24小时报送一次;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每12小时报送一次; (3)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每6小时报送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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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情信息 |
区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防汛抗旱指挥部 |
全区范围内因洪涝、台风灾害导致的工程出险情况 |
(1)区防指成员单位接到本行业、本辖区因洪涝、台风灾害导致的险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区防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2)因洪涝、台风灾害引发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指应在接到险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指报送,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在40分钟内补报书面材料。 (3)东昌区辖区内存在出险工程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每日8时前向市防办报告险情处置情况,直至险情处置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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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信息 |
区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
成员单位本行业(系统)、和各辖区灾情、受影响情况等信息 |
(1)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本辖区的洪涝台风灾情报送区防办。 (2)对于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区防办,每日6时前续报直至灾情统计全部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