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化市东昌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样表 |
| 序号 |
实施主体 (部门名称) |
检查对象 (相对人) |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检查方式 |
最高检查频次(年度) |
实施部门 (具体科室) |
| 1 |
东昌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
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
对纳入街道管理层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
《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将防火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点监管、日常巡查 |
2次 |
光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 |
东昌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
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
对纳入街道管理层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重点监管、日常巡查 |
2次 |
光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注: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参照“示例”填写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通化市东昌区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任务清单》工作措施要求完成重点任务,报区司法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