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9542/2022-01781 |
| 分 类: | 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江东乡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07日 |
| 标 题: | 江东乡党政领导干部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
| 发文字号: | 通昌江政发【2022】62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07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9542/2022-01781 | 分 类: | 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江东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年04月07日 |
| 标 题: | 江东乡党政领导干部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 ||
| 发文字号: | 通昌江政发【2022】6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4月07日 |
江东乡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通昌江政发【2022】62号
各村民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东昌区委办公室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昌区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和《东昌区党政相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江东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细则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教育、政法、宣传、民政、住建、文化旅游、民族事务、公安、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乡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江东乡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
(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条 江东乡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分管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党委及其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会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制约本辖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班子专业结构,配齐配强监管力量;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四)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和督促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在食品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宣传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办、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主动支持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五)加强食品安全巡察工作,把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纪委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常委会向全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下级党总支书记向上级党委书记述职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三)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将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食品安全集体学习;
(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开展食品安全视察、调研,推动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七)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九条 党委副书记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书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三)指导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提升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履职尽责能力;
(四)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开展各类知识竞赛等活动和安全宣教“六进”(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商场、进市场)等活动,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五)指导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群众食品安全相关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六)抓好分管领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分管纪委监委工作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指导纪委监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纪检监察相关问题;
(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三)结合江东乡巡察工作安排,对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支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检查;
(五)抓好本部门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分管政法工作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食品安全执法、司法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政法部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相关法治工作问题;
(二)组织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实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三)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村屯实行“一票否决”;
(四)组织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五)抓好本部门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分管宣传工作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宣传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宣传部门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宣传相关工作问题;
(二)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工作进展成效和先进典型,开展舆论监督;
(三)支持和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食品安全重大政策、重大情况信息;
(四)按照党委和政府统一安排,配合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五)抓好本部门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分管组织工作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食品安全相关组织工作,督促指导组织部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二)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相关培训;
(三)明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制度,纳入全乡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四)抓好本部门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分管统战工作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协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将企业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及部门或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指导工商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民营企业做好职责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五)抓好本部门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分管党委办公室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将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党委常委会进行研究,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党委常委会关于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决定;
(二)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反馈辖区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和动态,全面掌握工作情况,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三章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对全乡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本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把食品安全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下级村委会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政府会议每年至少研究2次食品安全工作,听取全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领导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坚持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汇报,推动解决影响全乡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督察、考核等工作,加强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村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巡查和考核;
(七)建立健全全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制定本级政府领导干部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设立食品安全工作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九)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 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领导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三)重视和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能力建设,指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督查考评等工作机制建设,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统筹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班子其他成员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职责清单,将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把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和支持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分管领域、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决策部署,食品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把食品安全纳入本分管领域、部门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行业领域、部门单位食品安全形势,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及相关工作规划、计划,计划中要有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开展本分管领域、部门食品安全及相关专项整治,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四)组织编制本分管领域、部门食品安全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食品安全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分管领域、部门食品安全及相关事故,组织本分管领域、部门食品安全及相关事故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依法开展本分管领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相关食品准出、准入制度;
(六)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单位,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江东乡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江东乡党委应当结合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江东乡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 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乡各党政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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