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639E/2025-06177 |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道办事处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2013583639E/2025-06177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 通化市东昌区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实施主体 (部门名称) |
检查对象(相对人) |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检查方式 | 最高检查频次(年度) |
实施部门 (具体科室) |
| 1 | 东昌区老站街道办事处 | 辖区内餐饮企业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乡镇政府办、街道办事处 | 重点监管 日常巡查 |
8次 |
老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2 | 东昌区老站街道办事处 | 辖区 企业 |
对企业防汛安全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 乡镇政府办、街道办事处 | 重点监管 日常巡查 |
1次 |
老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3 | 东昌区老站街道办事处 | 辖区 企业 |
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乡镇政府办、街道办事处 | 重点监管 日常巡查 |
12次 |
老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
| 注: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参照“示例”填写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通化市东昌区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任务清单》工作措施要求完成重点任务,报区司法局备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