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昌新联发[2019]1号
新站街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要求,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工作委员会
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道办事处
2019年1月11日
第一条 “党政同责”是指街党工委、办事处要承担安全发展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所分管的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承担责任,同时对所分管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责任。“齐抓共管”,是指街党工、办事处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第二条 新站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业务主管部门,下同)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及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党工委、办事处都要建立健全涵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作决策、保落实,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组织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统筹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街党工委、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起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五)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监督落实;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合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选好配强领导班子;
(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八)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九)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地、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十)支持街道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街党工委负责人对党工委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事故问责事项,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组织党工委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行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五)进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接受考核评议。
第四条 街党工委联系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党工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底计划;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重点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
(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构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防控体系;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障对安全设施、执法装备、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建设投入;
(七)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实行责任公示制度,实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全覆盖;
(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九)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立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空间布局,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公学品的生产、储存;
(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关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黑名单”监管信息平台,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十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十三)发生一般事故,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产安全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处理意见。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履行本级安委会主任职责,负责安委会工作;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四)检查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五)每季度带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
(六)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级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统筹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履行安委会副主任职责,负责安委会日常领导工作,定期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四)受本级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分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责任;
(二)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指导分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运行机制,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
(六)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七)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和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
(三)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
(四)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五)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办公会议;
(六)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就当及时处理;
(七)严格行政审批,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储存等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与高危项目之间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八)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决策分析、预防预警、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信息保障体系;
(九)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日常现场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后工艺、材料、设备和设施;
(十三)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指挥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十四)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十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参与或直接查处各类伤亡事故。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并实施安全检查、隐患督办、约谈曝光、警示教育专家会诊、目标考核、情况通报、诚信约束、数据分析、追责问责、行政处罚等制度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的要及时跟踪督导整改。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未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施责任倒查,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工作职责的;
(二)未依法整治、关闭、取缔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违法生产的单位,包庇、纵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领域)长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治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负有直接责任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未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未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或实施责任追究的;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原因、性质和调查结果,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专业)监管综合监管的责任划分,对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追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人和有关党政负责伯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新站街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薛 彪(新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包 飞(新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主任:梁卫东(新站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迟广慧(新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杰(办事处综治办主任、武装部长)
成 员:李洪萱(安全助理)
沈丽艳(科员)
薛凤琴(民政助理)
阚宝荣(宣传委员)
尹广利(卫生助理)
崔立国(信访助理)
王秀梅(计生助理)
宋芝秀(东庆社区书记)
陈丽云(新兴社区书记)
陈祥贵(胜利社区书记)
宋树旻(新山社区书记)
程路君(靖宇社区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