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的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阶段)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 二、对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的办学审批 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十七条(主席令第八十号) 三、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 设置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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