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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
部署,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初次创
业补贴申请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
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
表人或经营者的下列人员: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就业
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建
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且企
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
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
2011 〕 300 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 5000 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
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 «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
件 1 ,可在吉林就业创业网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
难人员 «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 (附件 2 ),退役军人退
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
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
办企业可提供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
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
转账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
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四、审核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也可向注册地市 (州)、
县 (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
材料.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
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
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
机构在 «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
专用章.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季汇总生成 «吉林
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附件 3 )报同级财政部门复
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具体
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
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
区域设置宣传展板、广告牌等;可借助手机 APP 、微信公
众号推送政策宣传片、短视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 QQ 群
定期发送政策解读等,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二)优化业务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业
务流程,精简补贴证明材料,对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
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
供纸质材料,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
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政
策规定,有效甄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
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
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
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