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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7785/2023-0557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东昌区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昌区文旅局行政执法 培训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文旅发〔2023〕4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7785/2023-0557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东昌区文化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东昌区文旅局行政执法 培训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文旅发〔2023〕4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关于印发《东昌区文旅局行政执法培训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现将《东昌区文旅局行政执法培训制度》《东昌区文旅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东昌区文旅局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东昌区文旅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东昌区文旅局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基层单位遵照执行。

      通化市东昌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30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对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区局机关领导,监督检查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其它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审批执法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 “最多跑一次”工程,加强对文化旅游市场行政审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审批执法形象,确保公正、严格、廉洁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执法跟踪回访程序是指从受理开始,通过事中跟踪、办结回访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局依法审批的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审批项目,跟踪回访的对象为依法审批的当事人。

  第四条 为确保本制度的落实,建立由局长、书记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审批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

  第五条 跟踪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六条 跟踪回访的方法:

  1、函访: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审批后,由行政审批执法行为跟踪回访领导小组发放《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跟踪回访函》进行函访,对收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及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予以追究;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进一步强化超前预防机制;对非受理范围的内容应及时如实移送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2、上门回访:上门回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回访每半年一次,抽取办结审批项目的20%采取上门或者其他形式回访;不定期回访根据行政审批反馈情况,随时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审批件实行个案回访。个案回访不超过案件办理结束后两个月时间。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跟踪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七条 跟踪回访的内容:

  (一)向跟踪回访的对象了解审批件承办人员及承办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最多跑一次”工作及行政审批的意见。

  (三)了解跟踪回访对象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跟踪回访工作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帐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错案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本局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执法办证过程中有行政失职、渎职等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和行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明显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行使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规定,泄露举报内容、执法行动安排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错案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

  (二)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执法人员自行发现或社会监督发现不合法、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错案,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错案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行政过错追究的;

  (二)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者及案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的错案行为的;

  (四)错案行为的发生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造成的;

  (五)因错案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本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检查行政执法错误,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或积极配合,说明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做好补救工作,减少或避免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第八条 错案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执法队伍;

  (五)行政处分;

  (六)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因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过错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视情节责令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提出复查申请,或者向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申诉或申请复核。

  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是从事执法工作的在编在岗在职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需参加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发放证件。《吉林省行政执法证》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行政执法的类型和证件编号。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类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吉林省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证件均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代替《吉林省行政执法证》,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吉林省行政执法证》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必须到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取得《吉林省行政执法证》者,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年审,未年审的证件无效。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检查工作。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机关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行政执法人员退休、调离、调整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及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上报予以注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员,法制股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应自觉接受区人民政府司法机构及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检查,支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制办有权督促其科室主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权限执法或非公务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三)使用伪造行政执法证件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责任,应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参加区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本部门主要涉及行政许可制度。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区司法局组织,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开展的执法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

  第六条 学习培训可采取岗位实训、专题培训、联合培训、集中授课、线上培训等多种形式,强化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具备本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第九条 局安全科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