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02316669640N/2025-06123 |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东昌区卫生健康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29日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卫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9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02316669640N/2025-06123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化市东昌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29日 |
| 标 题: | 通化市东昌区卫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9日 |
| 通化市东昌区卫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实施主体(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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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相对人) | 检查事项(对应具体法条)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检查方式 | 最高检查频次(年度) |
实施部门(具体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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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东昌区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负责人 | 对医疗机构日常诊疗行为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县(区)级 | 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日常巡查 | 2次 | 东昌区卫健局医政科 |
| 2 | 东昌区卫生健康局 | 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人 | 对中医医疗机构日常诊疗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 县(区)级 | 日常巡查 | 2次 | 东昌区卫健局医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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