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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24-0225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函〔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502013583620H/2024-0225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标      题: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昌政办函〔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昌政办函〔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3月30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昌政办函〔2022〕4号)同时废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5.7  响应协同衔接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东昌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市东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区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2.2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应急、国土、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应急响应

  区农业农村局、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协调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商务局,要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并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东昌区行政区域内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区政府和市、省应急部门及应急管理部。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区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以及应急救助需要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和任务需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7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5万人以上。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逐级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省、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长或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区商务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依据职责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有关抢险救灾工业产品的生产信息,协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上级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保证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和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同时上级部门需提供资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区分局及时开展灾区因灾害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的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视情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4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间或250户以上、2500间或7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7%以上、10%以下,或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逐级向市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省、市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区商务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依据职责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和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同时上级部门需提供资金保障。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视情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500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75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7%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报告,视情况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商务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依据职责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700人以上、3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或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商务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

  6.1.2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等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调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税费支持政策和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成立评估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收到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负责协调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同时上级部门需提供资金保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因灾损失情况等,按照政策规定下达区级补助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区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1)防汛防台风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台风抢险救援救助物资按有关规定足额储备。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防台风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相关规定对应急响应期间征用的救灾物资给予补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省、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国土、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国土、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卫健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开展区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3月30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昌政办函〔2022〕4号)同时废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5.7  响应协同衔接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东昌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通化市东昌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区已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

  2.2 专家组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应急、国土、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 灾害应急响应

  区农业农村局、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协调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商务局,要求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并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区减灾委成员单位。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东昌区行政区域内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区政府和市、省应急部门及应急管理部。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区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以及应急救助需要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和任务需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7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5万人以上。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区长,由区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逐级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省、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长或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区商务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依据职责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有关抢险救灾工业产品的生产信息,协调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上级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保证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和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同时上级部门需提供资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区分局及时开展灾区因灾害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的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视情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4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50间或250户以上、2500间或7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7%以上、10%以下,或4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逐级向市减灾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省、市救助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区商务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依据职责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和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同时上级部门需提供资金保障。

  (7)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视情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500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750间或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5%以上、7%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报告,视情况请求针对我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商务局、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依据职责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东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700人以上、3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或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区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商务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救灾物资支援。

  (5)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协调东昌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调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

  6.1.2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会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等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协调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税费支持政策和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成立评估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收到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负责协调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同时上级部门需提供资金保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因灾损失情况等,按照政策规定下达区级补助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区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1)防汛防台风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防台风抢险救援救助物资按有关规定足额储备。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防台风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必要的紧急措施。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相关规定对应急响应期间征用的救灾物资给予补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省、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国土、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国土、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卫健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开展区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通化市东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职责

  (此件公开发布)       

初审:王琼 复审:胡英男 终审:付虹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