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1.领导体制。为使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区住建局着眼于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我局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负责指导具体事务的领导体制,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性、连续性,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工作机制。工作中,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同时,把政务公开工作分解到单位内部的有关科室和人员,强化“一把手挂帅、副职领导具体抓、责任到处室、落实到人头”的工作机制。
3.人员配置。政务公开具体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做好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从事该项工作的兼职人员1人。
(二)科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1.工作部署和安排情况。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年初局务会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1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容、查询方法以及对申请公开的申请步骤、申请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保证信息公开权利人获得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学习、培训情况。为更好地编制和使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我局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共参加培训1次,参加人员3人。通过学习,总结经验,拓宽思路,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社会氛围。
3.无软件开发、使用情况。
4.清理政府信息和信息录入情况。及时更新住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文件精神及业务工作信息,以便公民及时查阅使用。每个季度清理一次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清理过时、失效信息,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实用性。
5.细化、优化工作流程情况。各承担政务公开的科室将本科室的新政策、法规、制度及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批后,由具体工作人员将内容在网上公开,做到了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发布高效及时准确。
(三)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规范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积极做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等监督方式,以社会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利用政务公开网、公开电子信箱、公开热线电话及群众评议表等载体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了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数量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局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共计2篇,其中网上公开信息数量2,占全部信息的100%;
(二)公开的内容
在全部公开信息中,涉及各类规划、计划和完成情况的信息数量2篇,占全部信息的100%。
(三)公开的形式
网上公开。在政府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数量2篇,占全部信息的100%。
(四)公开的及时性
文件信息从生成到网上公开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数量2篇,占总数的100%。
三、回应解读情况(无)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情况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
2、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3、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情况
4、政策解读情况
5、微博微信回应情况
6、其他方式回应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09年度本部门没有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09年度本部门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申诉。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收取任何费用。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或明年的主要工作)
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集、整理、发布、受理和回复工作机制,基本满足了信息公开权利人对本部门政府信息的需求。但也存在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以及答复的实践数量还相对偏少、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的载体有待进一步拓展等问题。为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着重从信息公开意识、信息公开手段和信息公开督查制度三方面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切实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接收社会监督与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关系,提高工作效能。
2、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按照及时、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的有关功能,完善局门户网站建设,随时根据机关工作重点和热点开设专题栏目,开发和完善互动栏目功能,完善网上咨询、建言等互动栏目的功能,使其更加便于用户使用。
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积极针对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